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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前 露出 黃門或不成男在律典中的種種問題
回目錄人前 露出 本文刊於:2002,《臺灣大學佛學商议中心學報》,7:49-92。 「黃門」或「不成男」在律典中的種種問題 楊惠南
摘抄 本文作家,經多年訪談台灣同道(同性戀)在家释教徒社團──童梵精舍" 梵志園之後,發現同道在家释教徒,對於「同道性行為是否觸犯五戒(中的不邪淫戒)?」,乃至「同道是否不错落发?」等問題,感到極度關心。 本文針對這些問題,起初分析各律典中有關同道,亦即「黃門」或「不成男」的語詞意含,然後整理、檢討相關戒條,發現各部大小乘律典,都對黃門或不成男是否不错受握五戒、八關齋戒、坐褥品足戒,有諸多歧視性的限制。本文作家在磨练諸部律典的缔造精神、過程之後,更舉出律典中所記載的一些實例,證明這些限制的辩认感性;並進而建議:在適度修改或新訂戒律的前提下,比丘、比丘尼兩大僧團除外,應可开采以同道释教徒為主體的「第三僧團」。
關鍵詞:黃門 不成男 半擇迦 扇搋 同道 同性戀 五戒 八關齋戒 具足戒 比丘戒 優婆塞戒 近事律儀 近住律儀 邪淫戒 第三僧團 童梵精舍 梵志園
在律典中,「黃門(男)」(pandaka,又譯為「不成男」)可否受握在家五戒、八(關齋)戒,以及坐褥品足戒?是(男)同道(queer) [1] 释教徒所關心的問題。筆者曾對台灣同道释教徒社團──童梵精舍,止境相關網站──「童梵精舍暨梵志園」( ) [2] ,作念過長期的訪談、問卷調查,乃至網站留言板的分析觀察,結果發現:台灣同道释教徒,對於我方的同道(性)行為是否違反戒律,有著極為辩认的宗旨。而在網站留言板中,和戒律有關的留言,佔有極大篇幅,上網閱讀的东说念主數,則是所有議題當中东说念主數最多的一項。足見戒律問題一直困擾著台灣同道释教徒。(楊惠南2001) 本文試圖從律典中整理出相關段落,以說明律典若何看待「黃門」或「不成男」?以解消(男)同道释教徒心中的這些疑慮。 [3] 一、「黃門」或「不成男」的詞義 《四分律》把黃門分红五種:生黃門、犍黃門、妬黃門、變黃門、半月黃門。生黃門(jati-pandaka) [4] ,指「生已來黃門」,亦即天生即沒有男性生殖器者。犍黃門(apat-pandaka),指「生已都截去作黃門」,亦即诞生後截去男性生殖器者。妬黃門(irsya-pandaka),指「見他行婬已,有婬心起」,亦即看見他东说念主進行性行為時,男性生殖器才调勃起者。變黃門(asaktapradurbhavi-pandaka),指「與他行婬時,失男根,變為黃門」者,亦即正在進行性行為時,生殖器短暂不見者(大約是指陽萎早洩者)。而半月黃門(paksa-pandaka),則指「半月能男,半月不成男」者,亦即半月能夠進行性行為,半月郤不成夠者(大約是指身體極虛、性欲極弱者)。(《大正藏》22:812c) 其次,《十誦律》卷21也說到五種大同小異的「不成男」:生不成男、半月不成男、妬不成男、精不成男、病不成男。前三和《四分律》所說疏浚。而精不成男指「因他东说念主婬身,成分用」者,這和《四分律》的變黃門相當。 [5] 病不成男則指「若朽爛、若墮、若虫噉」,亦即生下後,因傷害而失去男性生殖器者;這和《四分律》的犍黃門相當。(《大正藏》23:153b-c) 好意思國释教學者Leonard Zwilling,曾依黃門一詞的梵文──pandaka,作了考證,發現黃門一詞的梵翰墨共有五種涵義:(1)性智商不及者(閹东说念主);(2)窺淫狂;(3)只在每月的十四天才具有性功能者;(4)藉吸吮他东说念主陽具而達到性飞扬者;(5)需藉由荒谬管说念或詭技才调滿足性需求者。 [6] 這和《四分律》、《十誦律》的分類相差不大,但更足以顯示黃門(中的一部分)確有同道[(4)、(5)]的影子在內。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23也說到六種「不成男」:生、捺破、割却、因他、妬、半月。其中,生、半月和妬等三種不成男,和前文所說疏浚。捺破不成男指「妻妾生兒,共相妬嫉,小時捺破」者,亦即指從小即被东说念主捺破陰囊、睪丸者。割却不成男,指「若王大臣,取东说念主割却男根,以備門閤 [7] 」者,亦即長大後被國王、大臣割去陽具者;這相當中國宮庭裏的太監。因他不成男,指「因前东说念主觸故,身生起」者,亦即需有他东说念主撫摸,陽具才调勃起者。(《大正藏》22:417c)這和Leonard Zwilling所分類的第(4)種相類似。這六種不成男,其實仅仅把《四分律》五種黃門中的犍黃門,愈加細分為捺破和割却兩種,然後再以因他不成男取代變黃門辛勤。 另外,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3和卷12,也說到了兩種黃門:扇搋(sandha)和半擇(迦)(pandaka或kandaka)。(《大正藏》29:80b,13b)唐.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3,曾依《對法論》(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)卷8所提到的五種半擇迦 [8] ,對這扇搋和半擇迦作念了詳細的註釋: 起初,普光註解扇搋為「唯無根」,亦即沒有男性生殖器者。而半擇則「唯有根」,亦即仍然保有男性生殖器者。然後,普光又說唯無根的扇搋又可細分為人道扇搋和損壞扇搋兩種。人道扇搋相當前边所說的生黃門或生不成男,而損壞扇搋則指前文所說的犍黃門或病、捺破、割却不成男。而半擇雖保有陽具,郤不成稱心使用者;普光又將它細分為嫉妬、半月和灌灑三種。嫉妬半擇和半月半擇,相當於《四分律》所說的妬黃門和半月黃門。而灌灑半擇,則指「澡浴等灌灑,男勢方起」者,亦即必須經由澡浴等灌灑,陽具才调勃起者;這相當於前述Leonard Zwilling所說的第(5)種──需藉由荒谬管说念或詭技才调滿足性需求者。(《大正藏》41:56c)在這幾種當中,嫉妬半擇和灌灑半擇,和同道等同的可能性較高。 其次,普光又對半擇作念比較寬鬆的解釋: 又解扇搋唯無根。半擇通有根、無根。人道、損壞,亦通半擇。若作此解,半擇迦寬,扇搋迦挾。要是扇搋即是半擇,有是半擇非扇搋,謂嫉妬、半月、灌灑。(《大正藏》41:56c) 也即是說,如果半擇包括有男性生殖器和沒有男性生殖器兩種的話,那麼,人道和損壞這兩種扇搋,就都屬於半擇。這樣一來,有些半擇就不是扇搋了;举例嫉妬、半月和灌灑等三種半擇,它們雖然是半擇,但郤不是扇搋。 綜合以上各種異說,我們不错把它們歸納為底下的圖表 [9] : 人道 生 扇搋 犍 損壞 捺破 四分律 割却 半擇迦(廣義) 半月 十誦律 個东说念主因素 變 精 僧祇律 半擇迦(狹義) (嫉)妬 對法論 他东说念主因素 因他 灌灑 在這幾種黃門或不成男當中,有哪些是同道呢?屬於兩種扇搋的生、犍、捺破、割却等四種黃門或不成男,都指男性生殖器官的生理残障,和屬情愫性認同的同道沒有任何關聯,因此,這幾種不可能是指同道。半擇迦中,由於個东说念主情愫因素而有性行為障礙的半月、變、精等三種黃門或不成男,從律典的描寫看來,並沒有明確的意涵,指向性行為對向為同性的同道。疏浚地,半擇迦中由於他东说念主因素而引素性行為障礙的(嫉)妬、因他、灌灑等三種黃門或不成男,律典中也沒有明確的意涵指向同道。也即是說,如果僅就律典當中對種種黃門或不成男的字面描摹來看,我們很難斷定它們之中有同道的影子存在。 可是,律典中一些個例的描摹,郤不错看出黃門或不成男,確有同道的道理在內。《四分律》卷35曾有這樣的一段描摹: 爾時有黃門……受具足戒已,語諸比丘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比丘答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?」彼復至守園东说念主及沙彌所語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守園东说念主、沙彌語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?」彼黃門出寺外,共放牛羊东说念主作婬欲事。(《大正藏》22:812b-c) 在這段描摹當中,「滅去、失去」的意義不甚明晰,如果指喪失男性生殖器,那麼那是純粹生理障礙的扇搋,和同道無關。但從他只對比丘、守園东说念主、沙彌和放牛羊东说念主等男性条件進行性行為看來,這一黃門顯然有同道的影子在內。 其次,《十誦律》卷21也說到這樣一個不成男: 佛在王舍城,是時,跋難陀釋子,與不成男落发。是东说念主夜捫摸諸比丘,諸比丘驅出。到比丘尼邊,式叉摩尼、沙彌、沙彌尼邊,齐捫摸諸比丘尼、學戒尼,諸沙彌、沙彌尼盡驅出。諸居士入僧坊內宿,亦捫摸諸居士。(《大正藏》23:153b) 引文說到這位不成男是跋難陀的弟子。其次,這位黃門不但撫摸男性的比丘、沙彌、居士,也撫摸女性的比丘尼、式叉摩尼、沙彌尼;因此,他應該是個雙性戀同道。 [10] 另外,《摩訶僧祇律》卷23,則有內容愈加不同的描摹: 性爱电影諸比丘夜房中眠,有东说念主來摸索脚、摸索脾腹,復至非處。……問言:「汝是誰?」答言:「我是王女。」復問:「云何是女?」答言:「我是兩種,非男非女。」……諸比丘以是因緣,往白世尊。佛言:「是不成男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417c) 在這段描摹當中,這位不成男自稱為是「王女」、是「非男非女」的「兩種」;因此,他可能是一個雙性戀者或男扮女裝者,但也有可能是同時具有男、女性器官的陰陽东说念主。如果是前二者,則可認定為同道。但如果是陰陽东说念主,則是否為同道,頗有爭議。 總之,律典中對黃門或不成男的分類描摹當中,雖然無法判斷其中是否有同道存在;但從律典中對黃門或不成男的個例描摹看來,儘管仍有一些無法確定其同道成分,但確實有同道的例子在內。而律典又若何看待這些同道(或更廣泛的黃門、不成男)呢?他們不错受握五戒、八(關齋)戒或具足戒嗎?底下是筆者對這些問題的歸納、分析。起初是在家的五戒: 二、五戒與黃門或不成男的關係 成為一個「優婆塞」(又譯鄔波索迦,upasaka) [11] 的條件,在佛典當中,向來就有爭議。《雜阿含經》卷33,927經,即說: 時有釋種名摩訶男,來詣佛所,稽首佛足,退坐一面,白佛言:「世尊!云何名為優婆塞?」佛告摩訶男:「在家鲜明,修習淨住,男相树立,作是說言:『我今盡壽,歸佛、歸法、歸比丘僧,為優婆塞。證知我是名優婆塞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2:236b) 而《雜阿含經》卷33,928經,也有類似的說法,但更為簡潔: 爾時,釋氏摩訶男與五百優婆塞,來詣佛所,稽首佛足,退坐一面,白佛言:「世尊!云何名優婆塞?」佛告摩訶摩男:「優婆塞者,在家淨住,乃至盡壽歸依三寶,為優婆塞知我。」(《大正藏》2:236c) 從這兩段經文看來,成為一個優婆塞的條件,就一般东说念主來說,其實很簡單:只须是在家鲜明、修習淨住、男相树立,然後發下至死為止(盡壽)歸依佛、法、僧三寶的誓词,即為優婆塞。 [12] 我們提神到:在這兩段經文的描寫當中,都沒有提到不殺生、不偷盜(不與取)、不妄語、不邪淫和不飲酒等五戒。這似乎意味著:作念為優婆塞的條件,並沒有包括受握五戒在內。 可是,《雜阿含經》卷33,928經,在前引摩訶男和佛陀的對話之後,又有一段對話: 摩訶男白佛言:「云何名優婆塞戒具足?」佛告摩訶男:「優婆塞離殺生、不與取、邪婬、妄語、飲酒,不樂作。摩訶男!是名優婆塞戒具足。」(《大正藏》2:236b) 在這段經文裏,說到了五戒;具足這五戒,即是「優婆塞戒具足」。也因為這幾段經文的意義不甚明晰,因而引生各部派間,有關優婆塞需不需要受握五戒,乃至受握五戒中的幾戒等爭論。世親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4即說: 如契經說:「佛告大名:『諸有在家白衣须眉,男根树立,歸佛法僧,起殷淨心,發誠諦語,自稱「我是鄔波索迦,願尊憶握,怜惜護念」,齊是名曰鄔波索迦。」為但受三歸即成近事。外國諸師說:「唯此即成。」迦濕彌羅國諸師言:「離近事律儀,則非近事。」(《大正藏》29:75c) 引文中的「大名」,即摩訶男的意譯。《俱舍論》所引的這段經文,應該即是本文所引的《雜阿含》經文。另外,依照唐•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14的註釋,「外國諸師」指「迦濕彌羅國外健馱羅國經部諸師」。(《大正藏》41:225b)這樣看來,健馱羅國的經(量)部(Sautrantika)論師以為:只须歸依三寶,即為優婆塞(近事)。依照經部師的宗旨,當在家东说念主禁受三歸依時,雖然沒有發誓受握五戒,但等於已發誓受握五戒;因此无须還要經過受握五戒的過程,才算是優婆塞。《俱舍論》卷14,,曾引經部師的話說:「起殷淨心,發誠諦語,自稱:『我是鄔波索迦,願尊憶握怜惜護念。』爾時即發近事律儀。稱近事等言,便發律儀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29:76a)依照經部師的說法,「受三歸時,名三歸近事,說五戒時,名五戒近事」。(演培1971,下:568)也即是說,優婆塞(近事)依其是否受握五戒,而有不同的等級。可是,迦濕彌羅國的說一切有部(Sarvastivadin)論師,郤有不同的宗旨,他們以為:如果只歸依三寶,而沒有發誓受握五戒(離近事律儀),那就不算是優婆塞(則非近事)。 其次,經部和有部在受握五戒方面,也有一些不同的宗旨。經部師以為,五戒无须每一條都受握,因而有四種優婆塞的說法:(1)能學一分,謂學一戒;(2)能學少分,謂學二戒;(3)能學多分,謂學三戒、四戒;(4)能學滿分,謂學五戒。 [13] 《優婆塞戒經》卷3,曾詳細描摹受握在家五戒所必要的過程和條件:起初,想要受握優婆塞戒的在家东说念主,必須「步骤供養六方:東方、南边、西方、朔方、下方、上方」;它們分別代表父母、師長、夫人、善知識、奴隶,以及沙門和婆羅門。其次,要向「國主」表白受握優婆塞戒的意願,並获取「國主」的本旨。 [14] 然後,追問「不曾負佛、法、僧物及他物也?」「將無內、外身心病也?」「不於比丘、比丘尼所,作罪犯耶?」「不作五逆罪 [15] 耶?」「將不作盜法东说念主不?」等問題。如果谜底都是抵赖的,「復應問言:『汝非二根、無根东说念主、壞八戒齋、父母師病不棄去耶?……』」如果這些問題的谜底亦然抵赖的,才调繼續進行後面的授戒儀式。(《大正藏》24:1047a-c)讓我們特別提神引號中的二根和無根东说念主:二根(ubhayavyabjanaka)指同時具有男、女兩性生殖器官的陰陽东说念主;而無根則指沒有男性生殖器官者,亦即前文所說的兩種扇搋。前文說過,這三種东说念主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同道,但從律典的精神看來,《優婆塞戒經》應該也會不容同道受握優婆塞五戒。(有關這點,我們會在具足戒的段落當中詳細討論。) 其次,屬於大乘瑜伽行派的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卷8,也有有關同道是否能夠受握五戒的討論: 問:「扇搋、半擇迦等,為遮彼受鄔波索迦律儀不耶?」答:「不遮彼受鄔波索迦律儀。然遮彼鄔波索迦性。不胜親近、承事比丘、比丘尼等二落发眾故。如扇搋、半擇迦,不胜親近、承事比丘、比丘尼等二落发眾故,遮彼鄔波迦性,二形亦爾。男、女煩惱恒現行,不胜親近、承事二眾,故不別說。」(《大正藏》31:730a-b) 引文中的「鄔波索迦」(upasaka)是優婆塞的別譯;而「鄔波索迦律儀」則指優婆塞戒──不殺、不盜、不邪淫、不妄語、不飲酒等五戒。引文說到包括同道在內的扇搋和半擇迦,雖然不错受握「鄔波索迦律儀」,但由於「不胜親近、承事比丘比丘尼二眾」的緣故,並不具備「鄔波索迦性」。這意味著同道即使受握五戒,况且戒行嚴謹,仍然被不容親近、承事落发东说念主,因此也不算是在家的释教徒──鄔波索迦(優婆塞)。 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,《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•邪婬第三》曾有兩條,規定受過五戒的優婆塞,不可和男同道進行性行為;第一條是: 是中犯邪婬有四處:男、女、黃門、二根。……男者,东说念主男、非东说念主男、家畜男。黃門、二根亦同於上類。若優婆塞與……东说念主男、非东说念主男、家畜男、黃門、二根,二處行婬,犯不可悔。若發心欲行婬,未和合者,犯不可悔。若二身和合,止不婬,犯中可悔。(《大正藏》24:942c-943a) 而第二條則是: 若優婆塞有须眉僮、使东说念主等,共彼行婬二處,犯不可悔罪,餘輕作歹同上說。(《大正藏》24:943a) 在第一條當中,非东说念主男指男鬼等雄性鬼怪、精靈;家畜男指雄性牛、羊等家畜;二處指口和肛門;可悔指可經由懺悔而達到戒行清淨的贪图;不可悔則指即使經過懺悔的形状,也無法達到戒行清淨的贪图。在這條戒律當中,規定優婆塞不可和非同道的男东说念主,以及包括同道在內的黃門、二根在口和肛門等「二處行婬」,否則就「不可悔」。 而在第二條當中,「餘輕作歹同上說」指口和肛門「二處」除外的「餘處行欲」都可悔;亦即只须不是在口和肛門這兩個地点進行性行為,那麼都屬較輕的可悔罪。在這條規定中,如果優婆塞和家裏的男性僮僕或幫傭的「使东说念主」,在口與肛門二處進行性行為的話,即犯了不可悔的重罪;如果在其他地点(举例用手手淫或身體擁抱等),則犯了較輕的可悔罪。 二、八關齋戒與黃門或不成男的關係 八關齋戒(astavga-samanvagatopavasa),乃释教為在家弟子所制定暫時落发的戒律。受握者必須一日彻夜離開家庭,居住在僧團當中,學習過落发东说念主的活命。其中,「八」指應受握的八條戒律:(1)不殺生;(2)不偷盜;(3)不淫;(4)不妄語;(5)不飲酒;(6)不以華鬘裝飾自己、不歌舞觀聽;(7)不坐臥高廣華麗床座;(8)不非時食(過午不食)。 [16] 「關」指閉關,亦即暫時居住在寺廟,不和外界接觸。而「齋」則指齋戒,亦即在寺廟僧團中恪守這八條戒律,過清淨活命。其次,释教制定在家东说念主每月六齋日不错受握八關齋戒;亦即(農曆)每月初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、二十三日、二十九日、三旬日(小月可改作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),在家居士不错受握這八條戒律。由於受握這八戒的一昼夜中,遠離家居,親近落发僧侶而居住,是以又稱為「近住律儀」。 [17] 八關齋戒是較五戒層次還要低的在家戒。 [18] 有關這點,不错從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的說明看出來。該論卷36,起初把律儀大分為別解脫、靜慮生和说念生等三種。 [19] 其中,別解脫律儀又細分為八:(1)苾芻(比丘)律儀;(2)苾芻尼律儀;(3)正學律儀;(4)勤策律儀;(5)勤策女律儀;(6)鄔波索迦律儀;(7)鄔波斯迦律儀;(8)鄔波婆娑律儀。其中,前五是落发律儀 [20] ;第(6)指在家男居士──鄔波索迦(upasaka,近事男、鄔波索迦、優婆塞)所受握的近事律儀;第(7)指在家女居士──近事女(upasika,鄔波斯迦、優婆夷)所受握的律儀。第(8)的「鄔波婆娑」(upavasa,近住、善宿、鄔波婆沙),指的是在家男女居士一日彻夜親近落发僧东说念主而住。而「鄔波婆娑律儀」(又譯為「近住律儀」),則指八關齋戒。(《大正藏》29:548b) 緊接著,《順正理論》將這幾種律儀加以比較,以說明制定它們的原因和贪图。而在比較第(6)、(7)兩種在家律儀──鄔波索迦律儀(近事男律儀)、鄔波斯迦律儀(近事女律儀),以登科(8)鄔波婆娑律儀(近住律儀)時,該論有這樣的一段話: 次復依能修離惡行、非離欲行補特伽羅,安立盡形在家二眾律儀差別。以是類補特伽羅,乃至命終,能離殺等諸惡行故,不成遠離非梵行故。由是經中但作是說:「離欲邪行,非非梵行。」後復依能修非全離惡行、欲行補特伽羅,安立在家一晝彻夜律儀差別。以如是類補特伽羅,不周密離惡行、諸欲,為令漸習全離惡行及諸欲行肤浅住故。(引見《大正藏》29:548b) 引文显著說到:為了那些能夠修習離惡行,但郤無法修習離欲行的補特伽羅(pudgala,眾生),是以制定「在家二眾律儀」[指第(6)和第(7)]。在此,「離惡行」指五戒中的不殺生、不偷盜、不妄語和不飲酒等四戒,而「離欲行」則指不淫。這類在家眾生,雖然不错修習不殺生等四戒,郤無法修習不淫戒,因此為他們制定(6)、(7)兩種律儀──亦即不殺生等四戒,外加不邪淫戒等五戒。 而佛陀為什麼制定第(8)「鄔波婆娑律儀」(近住律儀),亦即八關齋戒呢?《順正理論》說:這是為了那些「能修非全離惡行、欲行」的補特伽羅(眾生),而制定的律儀。其中,「非全離惡行、欲行」指無法全都(指每天)受握不殺生等四戒,也無法全都(每天)受握不淫戒。為了這類眾生,因而制定一晝彻夜的八關齋戒。受握者,只须在受握八關齋戒的一日彻夜當中,恪守不殺生等四戒和不淫戒(以及不非時食等其他三戒),即使平時觸犯了五條(或八條)律儀,也無所謂。 從以上《順正理論》的這段引文看來,八關齋戒顯然比五戒的層次還要來得低。 [21] 同道不错受握五戒,但郤無法成為真的的優婆塞;那麼,同屬在家律儀,但層次較低的八關齋戒(鄔波婆娑律儀、近住律儀)呢?谜底和五戒同样:同道不错受握,但郤「不得戒」(不得律儀)。 [22] 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15,即引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124的論文 [23] ,說明扇搋和半擇迦,乃至無形和二形,即使受握八關齋戒,但仍然不得律儀: 故《婆沙》百二十四云:「(問:)『扇搋、半擇迦、無形 [24] 、二形,受近住律儀,得律儀否?』答:『應言不得。是以者何?彼所依身者,志性羸劣,非律儀器,亦不成為不律儀器。如鹹鹵田,嘉苗、穢草俱不生長。然應授彼近住律儀,令生妙行,當得勝果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41:243a) 引文显著說到,包括同道在內的扇搋、半擇迦,乃至無形和二形,就像極劣的鹹鹵田一樣,嘉苗天然無法生長,以致連穢草也無法生長。因此,這些东说念主即使受握近住律儀(八關齋戒),也無法「得律儀」(得戒)。不過,為了讓這些东说念主「生妙行」、「得勝果」,仍然應該授與他們近住律儀。 值得提神的是,包括同道在內的扇搋、半擇迦,雖然不得(八關齋戒)律儀,但也「不成為不律儀」。也即是說,由於他們沒有得到受戒的戒體,因此也就沒有犯戒或「不律儀」的事情可言。如果依此推廣,則五戒也一樣:由於同道們受握五戒而不得戒,因而也就沒有犯戒的問題存在。 事實上,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15還說到,為什麼扇搋和半擇迦「不發善戒」、「無律儀」的原因: 於正想擇有堪能者,可發善戒。扇搋迦於正想擇、聞、想、修等,無堪能故,不發善戒。極慚愧心能發善戒。半擇迦無有極重慚愧心故,不發善戒。又解:半擇迦於正想擇無堪能故,扇搋迦無有極重慚愧心故。又解:俱通二種。又解:通三種。(《大正藏》41:242c) 這意味著扇搋和半擇迦由於「於正想擇、聞、想、修無堪能」,乃至「無有極重慚愧心」等緣故,以致即使受了八關齋戒,也「不發善戒」,成了「無律儀」者。而屬於半擇迦的同道,天然也因疏浚的原因,而「不發善戒」、「無律儀」了。 普光對同道的這些宗旨,仅仅《俱舍論》的詳細發揮辛勤。《俱舍論》卷15說: 復以何緣知扇搋等,所有相續,非律儀依?由經、律中有誠證故。謂契經說:「佛告大名:諸有在家白衣,须眉男根树立,歸佛、法、僧,起殷淨心,發誠諦語,自稱『我是鄔波索迦,願尊憶握怜惜護念!』齊是名曰鄔波索迦。」毘奈耶中亦作是說:「汝應除棄此色類东说念主。」故知律儀非彼類有。復由何理彼無律儀?由二所依所起煩惱,於一相續俱增上故;於正想擇無堪能故;無有極重慚愧心故。(《大正藏》29:80b-c) 引文的前半段是經證和律證,而後半段則是理證。在經、律證中,《俱舍論》所引契經,其實是前文所引《雜阿含經》卷33第927經。在那裏,經文旨在說明,成為一個優婆塞(鄔波索迦)的資格之一是:「男相树立」。而在這裏,《俱舍論》則引來證明不具備「男根树立」的须眉,即無法受握八關齋戒;即使勉強受了,也「不發善戒」、「無律儀」,是以是「非律儀依」。而《俱舍論》所引毘奈耶(律典),應指落发的具足戒 [25] ,而非在家的八關齋戒。這是因為毘奈耶的制定對象,並不是在家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而是落发的比丘、比丘尼。 [26] 依此看來,《俱舍論》所引經、律並不恰當。 而在理證的段落當中,《俱舍論》列舉三個情理,證明扇搋和半擇迦沒有律儀。這三個情理是:(1)扇搋和半擇迦具有較常东说念主愈加強烈的煩惱。(2)沒有智商「正想擇」。(3)沒有強烈的慚愧心。 相對於部派阿毘達磨對於同道受握八關齋戒的諸多限制,講求眾生对等、普度眾生的大乘經論並未说起。如果從大乘經論的精神來看,則偏於允許同道受握八關齋戒。有關這點,不错從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看出來。該經卷下〈大眾受學品〉,先是說到稱為「三受門」的三種「处死戒」 [27] :「攝善法戒,所謂八萬四千法門。攝眾生戒,所謂怜惜喜捨,化及一切眾生,齐得安樂。攝律儀戒,所謂十波羅夷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1020b-c)其中,攝善法戒即是「四萬八千法門」──眾多的好事;攝眾生设施能夠攝受眾的各種戒律;而攝律儀戒,則指「十波羅夷」。波羅夷(parajika,譯為極惡、重禁、斷頭等),指極惡之罪。這十種波羅夷是:(1)不得故殺生;(2)不得故妄語;(3)不得故婬;(4)不得故盜;(5)不得故沽酒;(6)不得故說在家、落发菩薩罪過;(7)不得故慳;(8)不得故瞋;(9)不得故自讚毀他;(10)不得故謗三寶藏。(同前書:1020c-1021a)其中,前五相當八關齋戒的前五戒,只不過制定得較有彈性,以「不得故」一詞,取代八關齋戒中的「不(得)」。「不得故」的字面道理是:不不错無緣無故,或不不错有意。這意味著前五戒在某些狀況下不错不恪守,举例第(3)「不得故婬」戒,對已婚的在家居士即採有條件的開放:不错和配偶進行性行為,但不成和非配偶進行性行為。 十波羅夷在《瓔珞本業經》中又作「十無盡戒」。(《大正藏》24:1020c)稱它們為「無盡戒」,應該和該經卷下的一段經文有關:「一切菩薩凡、聖戒,盡心為體。是故心亦盡,戒亦盡;心無盡故,戒亦無盡。」(同前書:1021b)可見這是一部小心視內在心靈,而不重視外皮体式(有形戒條)的佛典。 該經卷下還強調任何东说念主都應該受握這十條菩薩戒,况且一朝受握就不再捨失: 若過去、未來、現在一切眾生,不受是菩薩戒者,不名多情識者,家畜無異,不名為东说念主,常離三寶海,非菩薩、非男、非女、非鬼、非东说念主,名為家畜,名為邪見,名為外说念,不近情面。故知菩薩戒,有受法,而無捨法;有犯,不失。(《大正藏》24:1021b) 也即是說,沒有受握這十條菩薩戒的眾生,名為邪見、外说念,和家畜沒有差別,以致連餓鬼都不如。况且人前 露出,一朝受握這十條菩薩戒,就沒有所謂「捨戒」的問題;即使犯戒,也不失戒體。 [28] 在饱读勵一切眾生都必須受握十條菩薩戒的見解之下,天然會得到底下的結論:「始行菩薩,若信男、若信女中,諸根不具、黃門、婬女、奴隶、變化东说念主,受得戒,齐有心向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1020b)也即是說,包括同道在內的黃門,也和其他眾生一樣「受得戒」,况且,依其沒有捨戒、受即不失的精神看來,一朝同道受握十戒,即永無捨戒或失戒的問題。 三、比丘戒與黃門或不成男的關係 比丘戒 [29] 中庸(男)同道有關的規定相當多,举例,在中國廣泛流傳的《四分律》卷1,先是說明什麼是「波羅夷」 [30] :「云何名波羅夷?比喻斷东说念主頭,不可復起;比丘亦如是,犯此法者,不復成比丘,故名波羅夷。」然後列舉各種和不淫戒有關的波羅夷戒:「復有五種行不淨行,波羅夷:东说念主婦、童女、有二形、黃門、须眉。於此五處行不淨行,波羅夷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571此c)其中二形和黃門與同道有關;而不容和须眉行不淨行,則顯然小心有同道傾向的比丘,對其他同性的须眉進行性行為。 其次,《四分律》又規定:「三種二形、三種不成男、三種须眉,於此行不淨行,波羅夷……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571c)其中的「三種」,指东说念主、非东说念主(鬼说念)和家畜;亦即东说念主中二形、非东说念主中二形(具男、女兩性生殖器的餓鬼)、家畜中二形(具雌、雄兩性生殖器的家畜),乃至东说念主中须眉、非东说念主中须眉(男鬼)、家畜中须眉(公狗、公豬等)。 緊接著,《四分律》又說:「犯东说念主婦二處,波羅夷:大便说念、小便说念及口。……东说念主二形、非东说念主二形,三處亦如是。东说念主黃門二處行不淨行,波羅夷:大便说念及口。非东说念主黃門、家畜黃門亦如是。东说念主男、非东说念主男、家畜男,二處亦如是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571c)在這裏,說到比丘不得在东说念主二形(陰陽东说念主)的陰说念、肛門和口等三處,進行性行為;也不不错在东说念主黃門(包括男同道在內)的肛門和口等二處,進行性行為;同樣地,也不不错在異性戀须眉──东说念主男的肛門和口二處,進行性行為。從這裏,我們也不错看出同道的影子。這除了限制不可在黃門的口和肛門進行性行為除外,也限制一些具有同道傾向的比丘,不可在異性戀须眉──东说念主男的口和肛門進行性行為。 律典和同道有關的這些記載,大體具有疏浚的內容。举例《五分律》(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)卷1,也有同样於以上所引《四分律》的內容: 是中,比丘與三種眾生行婬,犯波羅夷:东说念主、非东说念主、家畜。……與三種男──东说念主男、非东说念主男、家畜男,三種黃門──东说念主黃門、非东说念主黃門、家畜黃門,三種無根──东说念主無根、非东说念主無根、家畜無根,三種二根──东说念主二根、非二根、家畜二根,行婬亦如是。……比丘與东说念主男、非东说念主男、家畜男,二處行婬──大行處、口中,眠時乃至噉半時,波羅夷。……無根男時、黃門亦如是。(《大正藏》22:5a) 在以上所引據的戒條中,雖和同道有關,但大體限制在已落发的比丘,不可與东说念主男(異性戀须眉)、东说念主黃門、东说念主二根或东说念主無根等,可能和同道有關也可能無關的东说念主,進行性行為。對於同道是否不错落发進行入僧團,則未見說明。显著不容同道落发受具足戒的條文,根底說一切有部的律典(下文簡稱《根有律》),並沒有說到;其他漢譯各部廣律和南傳巴利律典,則都有記載。(Frauwallner1992:84)《四分律》記載於卷35〈受犍度〉(之5),並且附有不容緣由的詳細事例和說明: 爾時,有黃門來至僧伽藍中,語諸比丘言:「我欲落发受具足戒。」諸比丘即與落发受具足戒。受具足戒已,語諸比丘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比丘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!」彼復至守園东说念主及沙彌所語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守園东说念主、沙彌語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!」彼黃門出寺外,共放牛羊东说念主作婬欲事。時諸居士見已,譏嫌言:「沙門釋子,并是黃門!中有须眉者,共作婬欲事!」時諸比丘,以此因緣白佛。佛言:「黃門於我法中無所長益,不得與落发受具足戒。若已落发受具足戒,應滅擯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812b-c) 事例中的黃門,明顯指稱一個喜歡和同性须眉進行性行為的男同道;被他性搔擾的,除了僧團中的比丘、沙彌除外,還有守園东说念主和放牛羊东说念主,並受到在家居士的譏嫌。故事的最後,佛陀下令不容黃門落发受具足戒;而那些已經落发的黃門,則必須逐出僧門──「滅擯」(nacaniyam) [31] 。 《五分律》卷17,則這樣規定黃門不可落发受戒: 爾時,諸比丘度黃門,與受具足戒。便呼諸沙彌及守園东说念主,共作不淨行。出外見东说念主亦如是。諸白衣見,譏訶言:「沙門釋子度諸黃門,必當共作不淨事。此輩無可度、不可度!」乃若夫已受具足戒,應滅擯;亦如上說。受具足戒時,應先問:「汝是丈夫不?」二根亦如是。(《大正藏》22:117c-118a) 這段引文大體和前引《四分律》的內容大同小異:事件中的黃門,沒有搔擾比丘,僅搔擾沙彌、守園东说念主和僧團外的男东说念主。同時也同樣受到白衣(在家居士)的譏訶。和上引《四分律》不同的是,文末多了幾句:比丘受具足戒時,應先問:「你是丈夫吧?(你不是黃門或二根吧?)」如果是「丈夫」,亦即不是黃門或二根,才调授與具足戒。 [32] 而《摩訶僧祗律》卷23,則對不容黃門(不成男)受具足戒的事例,作念了底下的記錄和說明: 爾時,諸比丘房中眠,有东说念主來摸索髀腹,復至非處。比丘欲捉取,便走出去,復到餘處,堂上溫室,處處如是。……有一比丘作是念:「我整宿要當伺捕捉取。」是比丘至暮,先眠伺之。諸比丘眠已,復來摸索如前,即便捉得,作是語:「諸長老!使握燈來。」來已,問言:「汝是誰?」答言:「我是王女。」復問云:「何是女?」答言:「我是兩種,非男非女。」復問:「汝何故落发?」答言:「我聞沙門無婦,我來欲為作婦。」諸比丘以是因緣,往白世尊。佛言:「是不成男。不成男有六種,多么六?一者生;二者捺破;三者割却;四者因他;五者妬;六者半月。……是中,生不成男、捺破不成男、割却不成男,此三種不成男,不應與落发。若已落发者,應驅出。因他不成男、妬不成男、半月不成男,是三種不成男,不應與落发。若已落发者,不應驅出。後若婬起者,應驅出。是六種不成男,不應與落发。若度落发受具足者,越比尼罪。是名六種不成男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417c-418a) 在這裏,我們看到和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一樣的內容:不成男搔擾比丘,並不容落发受戒。但是,我們也看到幾點和這兩部廣律不一樣的地点:(1)不成男搔擾的對象只限制比丘,並沒有擴及僧團其他东说念主,也沒有守園东说念主、放牛羊东说念主或其他在家居士。(2)佛陀制定不成男不可落发受戒的原因,不是在家居士的譏嫌,而是為了維護僧團的清淨。(3)這位不成男自稱是「王女」,是「兩種」、「非男非女」,亦即自稱是個雙性戀者,或同具男性和女性生殖器的陰陽东说念主。因此,這位不成男到底是不是男同道,還有許多討論空間。(4)在六種不成男當中,雖然都不成落发受具足戒,但郤有明顯的不同:〈a〉生、捺破和割却等三種純粹生理有残障的不成男,不但不成落发受具足戒,即使已經落发受具足戒,也應「驅出」,亦即「滅擯」。〈b〉因他、妬、半月這三種和情愫有關,因此也比較类似男同道的不成男,雖然亦然「不應與落发」;但如果已經落发,則「不應驅出」,還不错留在僧團當中,繼續過落发活命。〈c〉這三種不错留在僧團當中的不成男,只好在「後若婬起」,亦即再度獨犯不淫戒的情形下,才會遭到「驅出」的懲罰。和男同道类似的這三種不成男,只须不犯淫戒即能留在僧團;這一規定,笃信對男同道來說,具有正面的積極意義。 其次,讓我們再來望望《十誦律》卷21對黃門或不成男的描寫和限制: 佛在王舍城,是時,跋難陀釋子與不成男落发。是东说念主夜捫摸諸比丘,諸比丘驅出。到比丘尼邊,式叉摩尼 [33] 、沙彌、沙彌尼邊,齐捫摸諸比丘尼、學戒尼,諸沙彌、沙彌尼盡驅出。諸居士入僧坊內宿,亦捫摸諸居士。諸居士言:「沙門釋子中,有不成男落发,與受具足。」一东说念主語二东说念主,二东说念主語三东说念主,惡绅士布,遍王舍城。……佛以是因緣集僧。集僧已,佛知故問跋難陀:「汝實爾不?」答言:「實爾,世尊!」佛種種因緣訶跋難陀:「因何名比丘,與不成男落发!」佛種種因緣訶竟,語諸比丘:「從今不成男不應與落发受具足。若與落发受具足,得突吉羅罪。」佛言:「有五種不成男,多么五?一、生不成男;二、半月不成男;三、妬不成男;四、精不成男;五、病不男。……生、半月、妬、精不成男,是四種不成男,不應與落发受具足。若落发受具足,應滅擯。因何故?不成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。是病不成男,先落发受具足已,若落、若朽爛、若虫噉、若不動,聽住。雖不動,若捨戒,還欲落发受具足,不應與落发受具足。若與落发受具足,應滅擯。因何故?病不成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23:153b-c) 引文說到幾件事和前边三部廣律不同的地点:(1)這位黃門,是跋難陀釋子的弟子。「釋子」是釋迦族子弟的道理,跋難陀是釋迦族的子弟 [34] ,因此稱為跋難陀釋子。而跋難陀(Upananda),則是佛世時為非作歹的六群比丘(sadvargikabhiksu)之一。 [35] (2)這位不成男不但搔擾男性的比丘、沙彌和居士,也搔擾女性的比丘尼、式叉摩尼(式叉摩那)和沙彌尼。因此他可能是雙性东说念主或陰陽东说念主。(3)五種不成男當中的生、半月、妬、精等四種,不可落发受戒;如果已經落发受戒,應滅擯。(4)五種不成男當中的病不成男,如果是落发受戒之後,生殖器才天然脫落、朽爛或蟲噉,以致變成不成男,那麼只须「不動」 [36] ,那就不错繼續留在僧團當中。但是,即使是「不動」,如果已經捨戒,還想再落发受戒,則不應讓禁受。在這種情形下,如果讓他們落发受戒,應該滅擯。 在這幾點當中,最值得提神的是第(1)點:事例中的黃門,在其他各部廣律當中,都沒有說到是跋難陀的弟子;唯獨当今所引的《十誦律》提到了這點。筆者笃信,這是黃門被臭名化之後的結果。跋難陀是為非作歹的六群比丘之一,特別是跋難陀及難陀這兩個手足 [37] ,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4說:「二东说念主多欲:一難途;二跋難陀。」(《大正藏》23,526a)因此,把事例中的黃門推說是多欲的跋難陀弟子,有加深這位黃門淫亂的負面印象。 另外,還值得提神的是:和男同道类似的半月、妬和精等三種不成男,如果已經落发,仍然不错留在僧團當中。這一規定和前引《摩訶僧祗律》疏浚,但郤和《四分律》和《五分律》不同。《四分律》和《五分律》規定:僧團中如果有男同道被發現,就不許留在僧團當中,必須「滅擯」。 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成男的不同描寫和規定,說明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戒的因緣,可能都是後造的。Erich Frauwallner即以為:佛陀制定不容各類东说念主士落发受戒的事緣,「仍不成視之為真實之事件;頂多僅有一件可能是事實,亦即是佛陀准許其弟子羅睺羅(Rahula)進入僧團之故事 [38] 」。(Frauwallner1992:84) Erich Frauwallner以致以為:各部廣律當中的「犍度篇」,都來自吞并版块;這一版块的作家,為了讓這一原始律典具有和婆羅門教的四《吠陀經》疏浚的權威,因而师法四《吠陀經》的體裁,「將每一戒條均作為佛陀金口宣說處理。透過加入各項傳說,使其解釋像婆羅門史籍一樣的充滿生動而有真實感」。(仝前書:68) Erich Frauwallner並沒有特別評論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戒的因緣故事,但依照他的說法推論,這些因緣故事或許亦然這麼來的,其真的度也因而大打扣头。 另外,《四分律》卷35還說到「變形」等問題,它們也許和同道(半擇迦)沒有平直關連,但郤和扇搋有關連,我們一併在此討論: 爾時,有一比丘變為女形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,聽以先受具足戒年歲沙门阿闍梨,送置比丘尼眾中。」爾時,有一比丘尼變為须眉形,諸比丘尼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吾:「不應滅擯,聽即以先受戒年歲沙门阿闍梨,當安置比丘眾中。」爾時,有一比丘變為男、女二形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一比丘尼變為男、女二形,諸比丘尼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被賊截其男根并卵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為惡獸嚙男根及卵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業報因緣,男根自落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自截其男根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應滅擯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813b-c) 在這段和男、女生殖器官有關的引文中,不错大分為三部分:起初是男形變女形(男性生殖器變成女性生殖器),以及女形變男形(女性生殖器變男性生殖器)的「變形」問題。在這兩種情形下,都不「滅擯」,變形者仍然不错在僧團中繼續過落发活命。不過必須由原來居住的比丘僧團,改居住於比丘尼僧團;或由原來居住的比丘尼僧團,改居住於比丘僧團。其次,如果不是我方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,而是被盜賊、野獸,或由於「業報因緣」(可能包括生病或不测),而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,也不「應擯」。只好在第三種情形下──我方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,才會遭到「滅擯」的懲罰。 [39] 制定這些戒規的本意,律典中雖然沒有說明,但其實極為明晰:那些因為不可不服的原因(先天的或後天的),而失去男性生殖器的黃門比丘,仍然不错留在僧團當中;只好我方有意截去男性生殖器的黃門比丘,才會遭到逐出僧團──「滅擯」的懲罰。佛陀制定這些戒規的本意,顯然旨在小心比丘自截男根的風氣。另外,第一類有關變形的規定,還有另外的宅心:對原來所住僧團中其他僧东说念主來說,變形者已是異性。這時如果繼續留下原僧團,一者防礙變形者不淫戒的握守,二者也防礙了原住僧團其他僧东说念主不淫戒的握守。因此,變形者必須改住於和他(她)同性的團僧。 從這裏,我們不错看出,佛陀制定這些戒規的贪图,並不是把這些黃門視為罪惡,以致不可留在僧團當中;而是為了維握僧團的清淨,也為了小心自截男根的風氣,因此制定了這些戒規。 值得一提的是,不同部派的律典 [40] ,對於截去生殖器的黃門,是否能夠受具足戒的規定,也有不盡疏浚的說法。屬於彌沙塞部(Mahicasaka)的《五分律》卷17即說: 爾時,有一比丘為欲火所燒,不成甚忍,自截其形。諸比丘以是白佛,佛訶責言:『汝愚癡东说念主!不應截而截,應截而不截!』(佛)告諸比丘:『若截頭及半,突吉羅。若都截,偷羅遮。若去一卵,偷羅遮。若去兩卵,應滅擯。若為惡獸嚙,若党羽所害及自爛壞,不復能男,齐應滅擯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22:119a) 在這裏,我們看到,比丘的生殖器,岂论是我方截去,或是被惡獸、党羽所害,乃至因病而爛壞,一律都在「滅擯」之列。這顯然和前引《四分律》的規定不同。也許,這仅仅不同部派對戒律寬嚴的差異,和律典中規定截去生殖器的黃門,之是以遭到「滅擯」的原始精神,應無差別。 四、开采第三僧團雛議 同道在整個異性戀社會中是一個弱勢族群,通常遭到歧視、打消等不对恭候遇。而從上引佛典也可看出,同样於(男)同道的黃門或不成男,在佛門中也同樣遭到歧視、打消的命運。 值得高兴的是,儘管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成男等「殘障东说念主士」 [41] ,有諸多限制,但大體並沒有將他們描摹為说念德敗壞者。可是,屬於部派释教的「小乘」作品,举例《優婆塞五戒相經》、《俱舍論》等,郤大批對黃門或不成男極不友善。這些部派作品,將黃門或不成男視為具有先天上的说念德残障──「於正想擇無堪能」、「無有極重慚愧心」(上引《俱舍論》文),因此,不但不可落发,連受握五戒、八關齋戒,或作念一個服待落发二眾的在家居士,都沒有資格。而在後起的佛典當中,屬於「大乘」的作品,也許是基於「普度眾生」或「眾生齐有佛性」的情理,天然有像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那樣的經典 [42] ,對黃門或不成男採取包容攝化的態度;但郤也不乏像《優婆塞戒經》 [43] 、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這類大乘論典,對黃門或不成男帶著極深的歧視。 這些歧視黃門或不成男的大、小乘經論,其所依據的理論源頭,天然是原始律典不容黃門或不成男落发受戒的規定。可是,黃門或不成男為什麼不成落发受具足戒呢?從上引各部廣律,並無法明確回话這個問題。事實上,除了前文所提到的,某一黃門比丘淫亂,遭到同修和在家居士譏評,以及為了維護僧團清淨這兩點外,也未始發現各部廣律當中有任何片断,旨在說明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戒的情理。 可是,屬於瑜伽行派的後世論典 [44] ──《決定藏論》卷中,則有這樣的說明: 何故黃門及不成男不得落发受具足戒?此黃門等,若作比丘,能作女罪;作比丘尼,摩觸身死,能作男罪。此二種處,不胜住故,不得落发受具足戒。以黃門及不成男,多煩惱故。煩惱障故,不成發此正想惟力。依於此力,數數想惟,精勤修習,清淨梵行,何況能得過东说念主聖法。是故不得落发受戒。(《大正藏》30:1027c) 引文說到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具足戒的兩個情理:起初,黃門或不成男,若在比丘僧團當中,會滋扰共住比丘,而犯下「女罪」。相私下,若在比丘尼僧團當中,也會滋扰共住比丘尼,而犯下「男罪」。因此,黃門或不成男既不成在比丘僧團當中共住,也不成在比丘尼僧團當中共住。也即是說,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具足戒。 《決定藏論》所說,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具足戒的第二個情理是:「多煩惱」、無法產生「正想惟力」,因此也就無法「數數想惟,精勤修習,清淨梵行」,更何況是證得「過东说念主聖法」。 在這兩個黃門或不成男不可落发受具足戒的情理當中,第一個情理是為了維握僧團的清淨;而第二個情理則說到黃門或不成男在先天东说念主格上的残障──多煩惱,以致無法產生「正想惟力」。在這兩個情理當中,第一個情理有其嚴肅的意義,我們將不才文再作念討論。 而第二個情理和前文所說,黃門或不成男不可受握五戒、八關齋戒的情理疏浚,它們一致認為:黃門或不成男具有較一般东说念主愈加艰辛的煩惱残障(包括淫亂、無慚愧心),以致不是受戒學说念的好材料。這一情理或许沒有什麼經驗科學(举例統計學)的根據。有些事例以致不错證明,這一情理仅仅《決定藏論》作家個东说念主的意見,而不具有无边性。 举例,佛音(Buddhagosa)《法句經註》(Dhammapada-atthakatha)即說到:須離(Soreyya)地点的長者子──須離 [45] ,在未落发前,曾在浴場中遭受大迦旃延(Mahakaccayana,或Mahakaccana),並對大迦旃延白晰的躶體產生欲愛。當須離內心興起與大迦旃延結為連縭的念頭時,須離當下由男變女。不久嫁給Tikkasila地点的長者子為妻,並且育有二子。而當須離和大迦旃延再度相见時,須離向大迦旃延懺悔,並因而恢復男兒身,大迦旃延也為須離開示佛法,須離因此證得阿羅漢果。 [46] 另外一個例子是:佛音《長老偈註》(Theragath-atthakatha)、法護(Dhammapala)《真諦燈》(Paramatthadipani)當中的《長老偈經傳》(Theragatha-attakatha)等南傳巴利佛典,曾記載一位舍衛城(Savatthi)婆羅門種──跋迦利(Vakkali,又譯婆迦利、薄迦利、末朅哩等)比丘,對佛陀的色身起了欲愛之心,深為只可在佛陀用齋時見到佛身,而感到不安。佛陀感到驚奇,並對他說:「你總想看我這具漸變衰朽的軀體有何益處?」隨即將他趕走。後來,跋迦利身染風濕病,興起自殺念頭。佛陀赶赴探視,並為他開示諸行無常的好奇,跋迦利因而證得阿羅漢果。佛並稱譽他為「正信第一」。 [47] 北傳《雜阿含經》卷47,1265經,雖然沒有說到跋迦梨愛戀佛身,但郤也說到跋迦梨身染重病,佛為之開示無常、苦、是變易法等好奇。况且預記跋迦梨:「若於彼身無可貪可欲者,是則善終,後世亦善。」跋迦梨在自認「我本日於色常、無常,決定無疑;無常者是苦,決定無疑;若無常、苦者是變易法,於彼無有可貪、可欲,決定無疑,受、想、行、識亦復如是」,郤因「疾病苦痛猶故隨身」,是以最後還是「執刀自殺」。當佛陀趕到時,見到跋迦梨的屍體「有遠離之色」,以及「有闇冥之相圍遶身」,因此就在隨行的眾弟子眼前,為跋迦梨「說第一記」。(《大正藏》2:346b-347b) 從以上這兩個佛陀時代的例子,足見同道比丘並不像《決定藏論》所說那樣,有較常东说念主愈加艰辛的煩惱残障,以致不是受戒學说念的好材料。相私下,同道比丘不但不错留下僧團,况且也能夠和其他戒行嚴謹、精進好说念的同修一樣,透澈解脫,树立阿羅漢果。 可是,《決定藏論》所提到的另一個情理──「為了維握僧團清淨,黃門不可落发」,則必須正視。不成嚴守戒律的某些黃門或不成男,一朝進入僧團,確實有擾亂僧團清淨的疑慮。况且,即使僧團中的黃門或不成男,也和其他異性戀僧东说念主一樣,嚴守戒律,但若成分曝光,也可能引來其他異性戀僧东说念主的情愫不適。因此,黃門或不成男是否不错進入異性戀僧團,確實值得進一步討論。 在此,筆者願意建议個东说念主的一點建議:既然黃門或不成男留在異性戀僧團當中,確有引生僧團無法和合、安樂的疑慮,而黃門或不成男落发受戒的「權益」又必須照顧,那麼,在異性戀的比丘和比丘尼兩大僧團除外,开采專屬黃門或不成男的第三僧團,則成為必要况且艰巨的事情。而其相關戒律的制定,也因而有其必要性和艰巨性。 [48] 缔造第三僧團、制定第三僧團的相關戒律,牽涉到修改戒律以致制定新戒的問題;因此,有东说念主也許會質疑:佛所制定的戒律是否不错修改?佛滅後是否不错制定新戒?依照律典缔造的歷史,以及一些實際的例子看來,這兩個問題的谜底都是确定的。 起初,佛陀制定戒律的原則是:隨犯隨制──隨著弟子有所犯行,而後制定相關戒條。《僧祇律》卷1說:「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,而為弟子制戒、立說波羅提木叉法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227c)也即是說,只好在弟子犯了過錯的情形下,佛陀才會為他們制定戒律。這是佛世時,戒律之是以制定的原則──因時制宜、因地制宜。 其次,佛陀允許「隨方毘尼」的存在,亦即:已制定的戒條,在不同時空的轉移下,不错廢止或增刪。《五分律》卷22即說:「雖是我(佛)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齐不應用。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齐不得不行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153a) 基於以上所說制定戒律的原則和精神,現存廣律岂论是在佛世時,或在佛世後,都有明顯增刪的記錄。举例,《五分律》卷17,曾有底下的一段記錄:跋難陀收了兩個沙彌,又名騫茶,另又名磨竭陀。這兩個沙彌「更互行婬」,事情被釋迦知说念後,即召集僧眾宣佈:「不應畜二沙彌,畜者突吉羅 [49] 。」不久,佛陀來到他的故土──淨飯王皇宮,見到我方的俗家兒子──羅睺羅,聰明伶俐。佛陀回到住處後,向弟子舍利弗說:「汝可度之。」舍利弗回话:「世尊先制不得畜二沙彌。我已有周那,不得度。」於是,釋迦修改他所制定的戒律說:「今聽如汝等能教誡者,畜二沙彌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115c-116c)從這則故事,不错證明佛世時,佛陀曾革新他我方所制定的戒律。戒律事實上是因時制宜、因地制宜的。 其次,從現存廣律也不错發現,為了不同部派的不同須求,這些戒律在佛滅後曾经遭各部派的改更。這是學界一致且已成常識性的宗旨,本文僅舉Erich Frauwallner、印順法師以及佐藤達玄的商议恶果為例。 Erich Frauwallner以為:現存廣律分屬不同部派 [50] ,其中〈犍度篇〉則都來自吞并個版块,該版块大約缔造於佛滅後一生紀。而大眾部所傳《摩訶僧祇律》的組織和內容,與其他各部廣律的相差最大;主要原因是:該律典的編纂者,嘗試恢復原版律典中,已被各部廣律革新過的組織次序。(Erich Frauwallner1992:70,233-234) 各部廣律在組織和內容上的差異,古代印度論師即已知说念;二、三世紀的龍樹論師,在其《大智度論》 [51] 卷100,即說到了內容不同的「二分毘尼」: 毘尼名比丘作罪,佛結戒:應行是,不應行是;作是事,得是罪。略說有八十部。亦有二分:一者、摩偷羅國毘尼,含阿波陀那、本生,有八十部。二者、罽賓國毘(泥)尼,除却本生、阿波陀那,但取要用,作十部。有八十部毘婆沙解釋。(《大正藏》25:756c) 引說显著說到摩偷羅國(Mathura)毘尼和罽賓(Kawmir)毘尼,這兩種不同內容的戒律(毘尼)。而它們的差別是:摩偷羅國毘尼,內含阿波陀那(avadana)和本生(jataka)等譬喻和傳說故事;而罽賓毘尼則糊涂這一部分,但郤有詳細的註解──「八十部毘婆沙(vibhasa)解釋」。 Erich Frauwallner,曾依據《大智度論》二分毘尼的說法判定:摩偷羅國毘尼即是根底說一切有部的戒律──《根底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、《根底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等,而罽賓毘尼則為說一切有部的戒律──《十誦律》。(Erich Frauwallner1992:29-30)岂论阿波陀那、本生等這些譬喻或傳說故事,是被刪除(《十誦律》)或被增添(《根有律》),都說明現存律典已有後东说念主修改的痕跡。 其次,印順法師曾经這樣描摹經、律二藏的集成經過: 在「四阿含」及「律部」原型凝定,為教界所公認後,仍不斷的傳誦,於是部派的聖典,呈現了組織的,內容的,词句的種種差別。經與律,是經不斷的結集而完成的,並非如傳說的那樣,起初結集就一切完成了。(印順1988:24) 這是經藏與律藏合說的情形;若單就律藏而言,印順又說: 現存的各部廣律,都是屬於部派的。……波羅提木叉分別亦然這樣,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,其實在分裂已往,或因「戒經」词句的誦本不同,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,不同的因素,早已潛滋暗長。是以不同部派的,不盡疏浚的「波羅提本叉分別」,是根源於吞并古形,因不同的師承,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。現存的各部廣律,依師承不同,學風不同,造成不同的部系。吞并部系的,附进;不同部系的,差別就較多。(印順1988:224) 引文中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乃「波羅提木叉」(pratimoksa)和「經分別」(sutravibhavga)的合稱。前者又譯為隨順解脫、處處解脫、別別解脫、別解脫等,乃指佛門弟子為了小心身、口等過,以遠離煩惱、惑業而得解脫,所應受握的戒律。频繁依性質的不同,而逐條記錄成戒本,以便於每半月一次的布薩(posadha或uposadha) [52] ,因此又稱為「戒經」(pratimoksasutra,又譯戒本)。 [53] 而「經分別」則是波羅提木叉或戒經的廣說。(印順1988:185)印順法師的商议指出,波羅提木叉分別乃是各部派依其所需而或增或刪的產物,它們的源頭也許只好一種──佛陀所制定的戒律,但由這一源頭郤發展出各部派不同的廣律。檢閱現存各部廣律,岂论是章節的前後編排,或是內容的或繁或簡,乃至戒條相互相差、矛盾的地点,屢屢可見。(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成男的不同記錄,即是一例。) 就以「八敬法」(attha garudhamma,又譯為八重法、八尊師法、八不可越法等) [54] 這一被視為歧視比丘尼的戒律為例 [55] ,印順法師即指出:在南、北傳各部廣律 [56] 當中,如果不論其陈列次序,那麼,八敬法中其實只好七條是共同的部分;它們是:(1)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;(2)不得無比丘住處住;(3)半月從比丘眾請教誡問布薩;(4)安堵已,於兩眾行自恣;(5)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[57] ;(6)二年學法已,於兩眾請受具足;(7)不得說(舉)比丘罪。另外還有四條,則是各部廣律最為辩认的部分;它們是:(8)不得罵詈讒謗比丘;(9)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;(10)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;(11)不得先受。其中,第(8)條只出現在《銅鍱律》、《明了論》和《根有律》當中;第(9)條只出現在《五分律》和《四分律》當中;第(10)條只出現在《十誦律》當中;而第(11)條則只出現在《僧祇律》當中。(印順1988:402-403)足見八敬法(和黃門或不成男的相關戒條一樣),已遭後东说念主增刪。 [58] 從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成男是否不错落发受戒的不同規定,以及八敬法在條文和內容上的差異 [59] ,即可看出:現存戒律確實已遭後东说念主(不是佛陀本东说念主)或增、或刪、或修改內容。既然這樣,一些辩认時宜的戒條,在事隔一、兩千年,時空已大轉移的本日,沒多情理不不错修改。 其次,如果再以各部廣律傳入中國之後的演變來看,則更不错确定戒律不但不错增刪,况且不错制定新戒。晉•说念何在《比丘戒本》翻譯時,曾說:「而慊其丁寧,文多反復。」因此条件筆受者慧常,刪除重複的部分。可是郤遭到慧常的拒絕。 [60] 佐藤達玄依據這一記錄,下結論說: 應該提神的是,说念安及慧常在〈比丘大戒序〉中不同的翻譯態度,说念安為求簡略,想私行刪除重複部份的舉動。可見在翻譯經典中,中國的譯者公然加入我方意見,使譯著中國东说念主的作法已經存在。(佐藤達玄1997:80) 事實上,说念安不但試圖刪改律典,况且,在中國,也被視為制定新的僧制和清規的先驅。(佐藤達玄1997:81)梁•慧皎《高僧傳(卷5)•釋说念安傳》,曾說: 所制《僧尼軌範》、《佛法憲章》,條為三例。一曰行香座上講經上講之法;二曰常日六時行说念飲食唱時法;三曰布薩差事悔過等法。六合寺舍遂則而從之。(《大正藏》50:353b) 其中,「《僧尼軌範》、《佛法憲章》」三例,到底是什麼?儘管學界有相當不一致的宗旨(佐藤達玄1997:82-94),但郤說明说念安確實制定了一些新的僧制或清規,並且受到當時中國释教界的廣泛採用。另外,《佛祖歷代通載》卷6(《大正藏》49:524b)、《釋氏稽古略》卷2(《大正藏》49:784b),都說到:说念安除了作有《僧尼軌範》除外,還作有《法門清式》二十四條,「世遵行之」。而《出三藏記集》卷3,也列有「《打犍稚(椎)法》一卷」;並在夾註中,將之視為说念安的文章。(《大正藏》55:18b)這些作品的確切內容,儘管已經無稽可查,但说念安制定新戒或清規的事實,郤不可否認。 说念安之後,新戒的制定並沒有住手;「齊文宣王撰在家布薩儀」 [61] ;梁武帝天監3年(504年),釋僧盛撰《教誡比丘尼法》一卷;梁朝光宅法雲法「創立僧制,雅為後則」;北魏僧統僧顯,受魏孝文帝之命,制定「僧制四十七條」;北齊慧光撰「僧制十八條」;梁武帝命法超制定《出要律儀》十四卷;梁簡文帝〈八關齋制序〉制定十條規定;乃至天台智顗制定〈立制法十條〉等等。這些實例足以說明说念安之後,不斷有新戒的制定。(佐藤達玄1997:103-112)佐藤達玄(1997:104)曾引二葉憲香 [62] 的商议說:「说念安之後,擁有眾多落发眾的各大古刹,為矯正僧东说念主的活命而設僧制」。唐•说念宣《四鈔律行事鈔(上)•僧網大綱篇(7)》,曾對各大古刹所定僧制,作念了這樣的描摹: 二、約僧制:……初中寺別立制,多不依教。飲酒醉亂輕欺高下者,罰錢及米,或餘貨賕。當時和同,後便違拒,不愿輸送。因茲犯重,或行杖罰、枷禁、鉗鎖,或奪財帛以供眾。或苦役治地、斬伐草木、鉏禾收刈,或周年苦役。或因遇失奪,便令倍償。或作破戒之制,季別步骤鉏禾、刈榖。……或造順俗之制,犯重囚禁遭赦得免。……或罪犯之制,有過罪者,露立僧中,伏地吹灰,對僧杖罰。如是眾例,齐非聖旨。良由綱維不照章網,同和而作,惡業深纏,永無悔恨。(《大正藏》40:21b) 從说念宣的描摹和評論,不错看出當時各大寺所自訂的僧制,包括犯戒之後服苦役、罰錢、杖罰、囚禁、伏地吹灰等懲罰花样,確實「多不依教」、「齐非聖旨」、「不照章網」。也許,這恰是佐藤達玄所評論的:「純為適合於中國落发教團而制定」、「它是中國獨特的規定」。(佐藤達玄1997:105,111) 事實上,说念宣也依照中國儒家高下差別的倫理,制定許多新戒。佐藤達玄即評論說: 除了《行事鈔》的〈師資相攝篇〉外,说念宣文章了《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》,詳述二十三項目,四百六十六條……這二十三個項目,可說是古刹活命的行事軌範,其中蘊涵強調高下差別的儒家倫理,亦即基於禮教的作法,由此可看出说念宣挑升確立中國的落发倫理。其中最為奧妙的是「事師法」第二十四條:「不得蹋師影,相去可七尺。」會設置這種規定,是因為發覺印度戒律的残障,而意識到須將中國的民族情愫編列進去……。(佐藤達玄1997:140) 從以上的說明,不错歸結到一個結論:岂论是在印度或在中國,佛世時制定的戒律,都經過後东说念主或多或少的修改;有些戒條以致被刪除、廢置,有些則因時空變化的需要而為後东说念主所新制。有關「第三僧團」的缔造與相關戒律,必須從戒律亦然「因緣所生法」,有其生滅流變的歷史事實來想維,才有可能修改舊律或制定新戒。 可是,哪些戒條不错或應該修改呢?本文不盘算一一指陳那些應該修改或廢除的具體條文,因為那牽涉到極為複雜的過程。本文僅能建议原則性的一些建議。 起初,讓我們從佛陀制定戒律的精神和過程談起: 各部廣律都大同小異地說到:過去佛有些处死(梵行)不久住,有些則处死(梵行)久住;而其關鍵則是戒律的是否制定。制定嚴格戒律的過去佛,处死得以久住;相私下,沒有制定嚴格戒律的過去佛,則处死不久住。举例,《五分律》卷1即說:七佛當中的前三佛──維衛佛(Vipacyin,又譯為毘婆尸佛)、尸棄佛(Cikhin) [63] 、隨葉佛(Vicvabhu,又譯為毘舍浮佛),由於「不為弟子廣說法,不結戒,不說波羅提木叉」,因此「三佛梵行不久住」。相私下,七佛當中的拘樓孫佛(Krakucchanda,又譯拘留孫佛)、拘那含牟尼佛(Kanakamuni)、迦葉佛(Kacyapa),則因為「廣為弟子說法,無有疲厭。所謂修多羅、祇夜、受記、伽陀、憂陀那、尼陀那、育多伽婆、本生、毘富羅、未始有、阿婆陀那、憂波提舍。 [64] 結戒、說波羅提木叉」,因此,「佛及弟子般泥後,諸弟子雖種種名姓落发,不速滅梵行……梵行是以久住」。(《大正藏》22:1c-2a) 可是,除了「梵行久住」或「处死久住」的考量除外,佛所制定的戒律,到底對僧團或僧團裏的分子──比丘、比丘尼,有什麼远大性呢?這個問題的谜底,各部廣律都大同小異地說到,佛陀為比丘僧團「結戒」(制定戒律)的「十句義」或「十(事)利(益)」。举例,《四分律》卷1即說: 自今已去,與諸比丘結戒,集十句義:一、攝取於僧;二、令僧歡喜;三、令僧安樂;四、今未信者信;五、已信者令增長;六、難調者令調順;七、慚愧者得安樂;八、斷現在有漏;九、斷未來有漏;十、处死久住。(《大正藏》22:570c) 另外,《摩訶僧祇律》卷1,除了說到與《四分律》「十句義」大同小異的「十事利益」除外(《大正藏》22:228c),還說到了「五事利益」:(1)欲开采佛法;(2)欲令处死久住;(3)不欲有疑悔,請問他东说念主;(4)比丘、比丘尼作歹恐怖,為作依怙;(5)欲遊化諸方而無礙。(仝前書:227a)。 如果把「处死久住」這一原則性的「利益」打消在外,那麼,岂论是各部廣律共同說到的「十事利益」(十句義),或是《僧祇律》單獨說到的「五事利益」,律典中的戒律不出底下兩大類:(1)合於一般粗拙德性和法律的戒條;(2)佛門內規。這兩類戒律,恰是《善見律毘婆沙》卷6所說的兩種戒法: 戒有二法,一者世間天然罪,二者違聖东说念主語得罪。若心崇於惡法者,即是世間天然罪法。餘者如來所結戒罪,於世法隨制,以繼結,令堅固。(《大正藏》24:715c) 其中,第一種戒法──「世間天然罪」,指殺、盜、淫、妄等一般粗拙说念德和法律所認定的作歹行為。而第二種戒法──「違聖东说念主語得罪」,則指那些為了僧團和合、為了增長僧东说念主信心和说念業,而制定的佛門內規。 事實上,第二類「違聖东说念主語得罪」,還不错更進一步細分為兩種:〈a〉為了僧團的外皮名譽和形象,以及內部的和合與安樂,而制定的戒條;〈b〉為了增長僧东说念主信心和说念業,而制定的戒條。為了愈加明晰易讀起見,我們將以上所分類的這些戒條歸納如下: (1)「世間天然罪」(合於一般粗拙德性和法律的戒條):殺、盜、淫、妄等。 (2)「違聖东说念主語得罪」(佛門內規): 〈a〉維護僧團名譽和形象、和合與安樂的戒條。 〈b〉增長僧东说念主信心、说念業的戒條。 其中,(1)中的淫戒,已在前文討論甚多,不再贅言。至於殺、盜、妄三戒,則和本文主題無關,因此置而不論。而(2)-〈a〉類戒條的制定贪图,僅僅是為了維握僧團的名譽和形象,乃至僧團的规律,因此大體和僧东说念主的德行無關。這類的戒條的制定,频繁启事於僧东说念主的某些行為,遭到外界(举例在家居士)的譏評;為了保護僧團的名譽和形象,因此制定了相關戒條。前文所引黃門被在家居士譏諷的記載,即是其中最佳的實例。另外,《四分律》卷35也有這樣的記載: 如是截手、截腳、截手腳、或截耳、或截鼻、或截耳鼻……或截臂、或截肘、或截指、或常患疥瘡、或死相現、或身癭……或癰瘡、或身駮、或尖頭、或左臂壞、或右臂壞……或青眼、或黃眼、或赤眼……或瘂、或聾、或捲足指、或跛、或曳腳、或一手一腳一耳、或無手無腳無耳、或無髮無毛、或無齒、或青髮、或黃髮、白髮、大長、大短……或有風病、或有熱病……或身前凸、或後凸、或前後凸……下極一切欺侮眾僧,如斯东说念主不得度,受具足戒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814a-b) 《四分律》只在最後說到如果讓這些殘障东说念主士落发受戒,就會「欺侮眾僧」,郤沒有說明為什麼讓這些东说念主落发,就會「欺侮眾僧」。可是,《五分律》卷17郤把其中緣由說得相當明晰: 時諸比丘度被截手、脚东说念主,為受具足戒,諸居士見譏訶言:「沙門釋子,無可度、不可度,無沙門行,破沙門法!」諸長老比丘聞,以是白佛。佛言:「不應度此等东说念主。若度得名受具足戒,師僧突吉羅。從今截手、截脚、截手脚、截耳、截鼻、截耳鼻、截指、截男根、頭挑、眼出……攣躄、失聲、內外癭身、內曲身、外曲身、內外曲、睞眼、一臂偏長、一臂偏短、左手作、啞、聾、盲、乾痟病、癲狂、極老、無威儀、極醜,毀辱眾僧者,如是比齐不得度。若已度得名受具足戒,如上說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119a-b) 也即是說,由於在家居士譏笑僧團收留殘障东说念主士,因此佛陀制定了不許殘障东说念主士落发受戒的戒條。這些殘障东说念主士之是以被打消在僧團除外,顯然不是因為他們具有什麼德性上的原罪 [65] ,而是因為古代的印度社會(本日天下又何嘗不是如斯),對他們的艰辛歧視,以致有「欺侮眾僧」的譏嫌。佛陀一方面順應粗拙觀點,另一方面也為了僧團的和合、安樂,不得不制定相關戒條,不容這些殘障东说念主士落发受戒。可是,在講究照顧弱勢族群的當今社會,這樣的戒條必定招來社會正義之士的嚴厲批評和遣責。黃門或不成男這類「殘障东说念主士」的被歧視和被打消在僧團除外,又何嘗不是如斯。 其次,前文所說第(2)-〈b〉類戒條──「為了令僧團均分子增長信心和说念業的戒條」,則由於牽涉到信心和说念業的問題,因此大批和德性有關;但郤也有例外。《根底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6,即這樣記錄僧东说念主之是以不可食用蔥蒜的情理;這一情理顯然也和德性無關: 時有苾芻食噉蒜已,來詣佛所,禮佛雙足,在一面立。…彼聽法時,數便迴面,恐有惡氣,輕觸尊儀。如是再三。……爾時,世尊知而故問:「阿難陀!何故彼苾芻,聽我法時,數數迴面?」阿難陀言:「由彼噉蒜,恐觸尊儀,故數迴面。」佛告阿難陀:「諸苾芻輩,有食蒜耶?」阿難陀言:「有。」佛言:「由彼食蒜,障入聖说念。……是故,阿難陀!從今以往,制諸苾芻,不應食蒜及蔥、韭類。食者得越法罪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230a) 在這裏,我們看到:食用蒜、蔥、韭菜之類的食品,並不是犯了什麼说念德上的罪惡;但由於食用這些食品後,會防礙我方(和在座的他东说念主)聽聞佛法,因此佛陀才制定僧东说念主不食蒜、蔥、韭菜的戒條。像這類的戒條,在律典中為數甚多,足見戒律的制定,除了要照顧僧團的和合、安樂,乃至是否不違犯粗拙说念德、法律除外,還要照顧到是否能夠專心聞法、一心向说念等等和德性無關的一些規定。 現在的問題是:黃門或不成男一朝進入僧團,是否能夠照顧到以上所說的兩大類[(1)、(2)]、三小類[(1)、(2)-〈a〉、(2)-〈b〉]的戒律制定原則?對於這個疑慮,如果我們揚棄黃門或不成男較異性戀者愈加淫亂、愈加不说念德的宗旨,那麼,(1)中的不淫戒,以及(2)-〈b〉「增長僧东说念主的信心和说念業」等和德性有關的戒律,就不需要顧慮。至於(2)-〈a〉「維握僧團的名譽和形象,以及和合與安樂」,當中的僧團名譽和形象問題,前文已經說過,在時空轉移之下,黃門或不成男等「殘障东说念主士」,只應被佛門收留、保護,而不應被歧視、打消。因此,並沒有足夠的證據,證明黃門或不成男所組織的第三僧團,必定違背佛陀制定戒律的兩大理念和三小原則。 現在剩下的問題是:哪些戒條不错刪改?起初,第(1)類戒條──「世間天然罪」,举例不淫戒中有關歧視黃門或不成男的一些戒條上,必須加以大幅度的改修或刪除。其次,(2)-〈a〉類的戒條──「維護僧團名譽和形象、和合與安樂的戒條」,也應該隨著時空轉移而作念大幅修改。其中包括取消對黃門或不成男等「殘障东说念主士」的種種限制,乃至廢除歧視比丘尼的八敬法等。而在(2)-〈b〉「增長僧东说念主信心、说念業的戒條」當中,和德性無關的戒條,举例僧东说念主不食蔥、蒜、韭菜的戒條,也不错考慮廢除。佛入滅前,曾向阿難尊者交待:「雜碎戒可捨。」 [66] 也許,以上所說這些辩认時宜而必須修改或廢除的戒條,即是佛陀所說的「雜碎戒」吧! 總之,各類佛典對黃門或不成男的歧異宗旨和態度,碰巧說明這些有關黃門或不成男的規定和戒條,若不是後东说念主私行加入,即是已將佛陀時代的相關規定或戒條加以修改。如果我們不错本旨,黃門或不成男並沒有先天说念德上的残障,相私下,是社會上和佛門中的弱勢族群、「殘障东说念主士」,那麼,律典中有關黃門或不成男的歧視規定和戒條,應該是開始全盤檢討的時候了。其中,缔造一個以黃門或不成男為主體的第三僧團,則是值得認真考量的解決之说念。 後記: 筆者在結束台灣同道释教徒社團──「童梵精舍」的商议之後,曾撰有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論文乙篇(未出书)。草稿初成後,將它張貼在該社團的網站──「童梵精舍暨梵志園」的留言板上,以就教於網上的同道释教徒。結果獲得童梵精舍社長吳辰風先生、梵志園站長Dorje,以及Dennis、Michael、Krisfei、享利等东说念主士的熱列迴響。 同時,也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初稿,送請一向關心同道释教徒,因而受到童梵精舍社員尊敬的昭慧法師過目。法師還怜惜地邀請筆者,在其創辦的《弘誓》雙月刊,撰文介紹筆者的商议恶果;並建議筆者,在来岁春天,由弘誓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「印順導師壽誕學術研討會」上,發表相關議題的論文。 另外,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初稿,曾经送請任教於淡江大學的徐佐銘证明赐教。徐证明撰有同道相關議題的碩士論文,任教淡大後,仍握續相關議題的商议,可謂這方面的少數權威專家之一。 童梵精舍社長吳辰風先生,以及徐证明的共本旨見是:拙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,對於五戒中的不邪淫戒,沒有明晰的說明;也即是說,同道的性行為,是否違背《優婆塞五戒相經》所說的不邪淫戒?拙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並沒有明晰的說明。本文即是在這些东说念主士的饱读勵、建議下,為補拙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的不及,而完成的另一商议恶果。在此感謝這些东说念主士的幫忙!並藉此就教於教界和學界的前輩! 寫作期間,佛光大學的藍吉富证明、中華佛學商议所的楊郁文证明,以及遠在英國留學的Dennis先生,分別提供許多文獻上的幫助,一併在此致謝! *本文係在中央商议院社會學商议所籌備處所提商议計劃—「台灣新興宗教現象止境相關問題之商议」的經費補助下完成,特此致謝。 *參考書目: 一、經典類: 1.北涼•曇無讖譯《優婆塞戒經》,《大正藏》24。 2.姚秦•竺佛念譯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,《大正藏》24。 3.高楠博士功績記念會纂譯 1971(昭和45再刊)《南傳大藏經》4,14,25,27,東京:大正新脩大藏經发行會。 4.唐•玄奘譯《解深密經》,《大正藏》16。 5.劉宋•求那跋陀羅譯《雜阿含經》,《大正藏》2。 6.劉宋•求那跋摩譯《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》,《大正藏》24。 7.劉宋•法賢譯《佛說阿羅漢具德經》,《大正藏》2。 二、律典類: 1. 弗陀多羅多造,陳•真諦譯《律二十二明了論》,《大正藏》24。 2. 失譯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,《大正藏》23。 3. 東晉•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《摩訶僧祇律》,《大正藏》22。 4. 後秦•弗若多羅共羅什譯《十誦律》,大正藏》23。 5. 姚秦•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《四分律》,《大正藏》22。 6. 唐•義淨譯《根底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,《大正藏》24。 7. 劉宋•佛陀什共竺说念生等譯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,《大正藏》22 8. 蕭齊•僧伽跋陀羅譯《善見律毘婆沙》,《大正藏》24。 三、論典類: 1.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,唐•玄奘譯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,《大正藏》27。 2. 宋•说念誠《釋氏要覽》,《大正藏》54。 3. 世親造,唐•玄奘譯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,《大正藏》29。 4. 梁•真譯譯《決定藏論》,《大正藏》30。 5. 唐.普光《俱舍論記》,《大正藏》41。 6. 唐•说念宣《四分律行事鈔》,《大正藏》40。 7. 眾賢造,唐•玄奘譯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,《大正藏》29。 8. 無著造,唐•玄奘譯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,《大正藏》31。 9. 龍樹造,後秦•鳩摩羅什譯《大智度論》,《大正藏》25。 10. 彌勒說,唐•玄奘譯《瑜伽師地論》,《大正藏》30。 四、當代學者作品: 1.王雅各 1999《台灣男同道平權運動史》,臺北:開心陽光出书公司。 2.山地彰 1965(昭和39年)《原始释教の商议》,東京:春秋社。 2.佐滕達玄(釋見憨等譯) 1997《戒律在中國释教的發展》,嘉義:香光書鄉出书社。 3.林修賢 1997〈叫同性戀太千里重?〉,收錄於:林賢修《看見同性戀?》,台北:開心陽光。 4.印順 1968《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商议》,台北:正聞出书社。 1988《原始释教聖典之集成》,台北:正聞出书社。 1992(印順述義、昭慧整理)《《大智度論》之作家止境翻譯》,台北:東宗出书社,1992。 5.周華山 1995,《同道論》,香港同道商议社。 6.周華山、趙文宗 1995《「衣櫃」性史──香港及英好意思同道運動》,香港:香港同道商议社。 7.徐佐銘 2001(4月22-23日)〈同性戀者或同道:暗流洶湧的標籤之爭〉,口頭發表於:第六屆「四性」兩岸學術研討會,中壢: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國際會議廳。 8.楊惠南 2001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商议〉,未出书。 9.演培 1971《俱舍論頌講記》,台北:中華大典編印會。 10.德田明本(釋印海譯) 1991《律宗概論》,新竹:無量壽出书社。 11.鄧殿臣 1999《長老偈•長老尼偈》台北:圓明出书社。 12.盧劍雄 1999《華东说念主同道新讀本》,香港:華生書店。 13.釋聖嚴 1988(8版)《戒律學綱要》,台北:東初出书社。 14.Erich Frauwallner(郭忠生譯) 1992《原始律典[犍度篇]之商议》,南投:正觀出书社。 15.Zwilling, Leonard 1992 ”Homosexuality as Seen in Indian Buddhist Text”, in Jose Ignacio Cabezon (ed.), Buddhism, Sexuality, and Gender, Albany: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. 五、其他類: 1.《佛立時報》2001年7月15曰,8月14曰,台北:佛音時報社。 2.《弘誓》52,桃園觀音:弘誓文教基金會,2001年8月。 3.赤沼智善 1980(昭和54年1版3刷)《印度固著名詞辞典》:京都:法藏館。 4.《島嶼邊緣》雜誌社(主辦) 1994〈酷兒發妖:酷兒/同性戀與女秉性慾「邪言」座談會記實〉,收錄於:國立中央大學性/別商议室1998:47-87。 5.Dennis:〈同性戀者可否落发?〉,《童梵精舍暨梵志園( ).留言板》,2000年8月1日。 6 Malalasekera, G..P. 1960 Dictionary of Pali Proper Name人前 露出, London: Luzas & Co. for the Pali Text Society. |